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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
登錄及申報得自行或協議共同為之。
共同或先後申請同一化學物質之登錄者,得經協議共同使用登錄所需之資
料,無須重複測試。
依前項協議共同使用資料者,其取得所需資料之費用,無法經協議決定分
攤方式者,中央主管機關得依後登錄者之請求,酌定平均分攤之,並於其
已支付所分攤之費用後,同意使用已登錄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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