貼用印花稅票,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 註銷之,個人得以簽名或畫押代替圖章。但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 騎縫者,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之。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其稅額巨 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之。 公私營事業組織所用各種憑證應納之印花稅,於報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核准後,得彙總繳納;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