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人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時,中央主管機關得限制或停止其 漁業經營,或收回漁業證照一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漁業 經營之核准或撤銷其漁業證照。 漁業從業人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收回其幹 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一年以下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 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或漁船船員手冊。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本法所稱漁業人,係指漁業權人、入漁權人或其他依本法經營漁業之人。 本法所稱漁業從業人,係指漁船船員及其他為漁業人採捕或養殖水產動植 物之人。
漁業動力用油,免徵貨物稅。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