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機關依本法第五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於夜間、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執行 者,應將情況急迫或徵得義務人同意之情形,記明於執行筆錄或報告書。
本法第二條所稱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如下: 一、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短估金。 二、罰鍰及怠金。 三、代履行費用。 四、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