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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條例 (民國 110 年 05 月 28 日 修正)
申訴以書面審議為原則。
都更評選申訴會得依職權或申請,通知申訴人、主辦機關到指定場所陳述
意見。
都更評選申訴會於審議時,得囑託具專門知識經驗之機關、學校、團體或
人員鑑定,並得通知相關人士說明或請主辦機關、申訴人提供相關文件、
資料。
都更評選申訴會辦理審議,得先行向申訴人收取審議費、鑑定費及其他必
要之費用;其收費標準及繳納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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