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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115 年 01 月 14 日 修正)
車輛所有人、駕駛人、行人、道路障礙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依法應負
刑事責任者,分別移送該管地方檢察署、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或軍事機關處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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