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行政機關因業務上之需要,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之 行政機關執行之。 前二項情形,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並刊登政府公報或 新聞紙。
原行政處分機關之認定,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但上級機關本於 法定職權所為之行政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者,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行政 處分機關。
有隸屬關係之下級機關依法辦理上級機關委任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為受 委任機關之行政處分,其訴願之管轄,比照第四條之規定,向受委任機關 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料 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市 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
本法所稱公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