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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程序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
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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