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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行政訴訟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
第 24 條
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 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 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為撤銷或變更之機關。
第 25 條
人民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因受託事件涉訟者,以受託之團 體或個人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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