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8146920人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機關辦理工程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依下列規定
辦理:
一、定期估驗或分階段付款者,機關應於廠商提出估驗或階段完成之證明
    文件後,十五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於接到廠商提出之請款單據後,
    十五日內付款。
二、驗收付款者,機關應於驗收合格後,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文件,並於接
    到廠商請款單據後,十五日內付款。
三、前二款付款期限,應向上級機關申請核撥補助款者,為三十日。
前項各款所稱日數,係指實際工作日,不包括例假日、特定假日及退請受
款人補正之日數。
機關辦理付款及審核程序,如發現廠商有文件不符、不足或有疑義而需補
正或澄清者,應一次通知澄清或補正,不得分次辦理。
財物及勞務採購之付款及審核程序,準用前三項之規定。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