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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修正)
第二審法院認上訴為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判決。
原判決依其理由雖屬不當,而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上訴為無理由
。
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章之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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