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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 (民國 112 年 02 月 08 日 修正)
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得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
會辦理之。其獎勵事項如左:
一、給予低利之重劃貸款。
二、免收或減收地籍整理規費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
三、優先興建重劃區及其相關地區之公共設施。
四、免徵或減徵地價稅與田賦。
五、其他有助於市地重劃之推行事項。
前項重劃會組織、職權、重劃業務、獎勵措施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定之。
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時,應由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
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並經主管機
關核准後實施之。
重劃區內應行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予公告
,並通知其所有權人或墓主,土地改良物限期三十日內墳墓限期三個月內
自行拆除或遷葬。逾期不拆除或遷葬者,得代為拆除或遷葬。
前項因重劃而拆除或遷葬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應予補償;其補償數額,
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查定之。但違反依第五十九條規定公告禁止或限
制事項者,不予補償。代為拆除或遷葬者,其費用在其應領補償金額內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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