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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法規名稱: 政府採購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22 日 修正)
軍事機關之採購,應依本法之規定辦理。但武器、彈藥、作戰物資或與國
家安全或國防目的有關之採購,而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
一、因應國家面臨戰爭、戰備動員或發生戰爭者,得不適用本法之規定。
二、機密或極機密之採購,得不適用第二十七條、第四十五條及第六十一
    條之規定。
三、確因時效緊急,有危及重大戰備任務之虞者,得不適用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六條之規定。
四、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得不適用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本文之規定。
前項採購之適用範圍及其處理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國防部定之,並送立
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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