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 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 除他人之干涉。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 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 用收益之權。
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 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