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改善居民生活環境,並促進市、鎮、鄉街有計畫之均衡發展,特制定本 法。
本法所稱之都市計畫,係指在一定地區內有關都市生活之經濟、交通、衛 生、保安、國防、文教、康樂等重要設施,作有計畫之發展,並對土地使 用作合理之規劃而言。
其他行政、文教、風景等使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以供其規定目的之使用 為主。
特定專用區內土地及建築物,不得違反其特定用途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