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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
權利之出賣人,負使買受人取得其權利之義務,如因其權利而得占有一定
之物者,並負交付其物之義務。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
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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