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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安全警衛派遣及執勤作業要點 (民國 105 年 05 月 05 日 修正)
九、安全警衛執勤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安全警衛人員,應依規定於員警出入及領用槍枝、彈藥、無線電、
      行動電腦登記簿內簽到、退。
(二)安全警衛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並遵守執勤紀律,不得從事與職務
      (安全維護)無關之行為,以免滋生事端。
(三)警衛對象有安全之虞或發生暴力攻擊危害時,應予即時排除,並報
      告本局勤務指揮中心,必要時得請求支援。
(四)安全警衛人員應提高警覺,留意可疑之人、事、地、物,並注意本
      身安全。
(五)安全警衛人員對警衛對象之活動行程,認有安全顧慮時,應主動告
      知並機先防處。
(六)安全警衛人員應攜帶應勤槍械及彈藥,依勤務執行規定,於服勤起
      、迄時間登記領用與繳回,並應隨身攜帶行動電話與其他必要之應
      勤裝備,由各派遣單位依勤務需要自行律定,以利狀況聯絡及處置
      。
(七)安全警衛勤務之派遣,以被保護對象在本市轄區活動為原則。安全
      警衛人員攜帶警槍、彈越轄時,應比照越區辦案,填報「勤務指揮
      中心傳真專用單」;傳真專用單如無法親填時,由派遣單位分局、
      (大)隊勤務指揮中心代辦。
(八)安全警衛人員攜行槍械及裝備,應妥為保管,執勤時應注意用槍安
      全,遇緊急狀況應迅速報告當地警察單位支援;警衛對象進入特種
      勤務內衛區時,安全警衛人員應依特種勤務條例第十二條之規定,
      事先辦理協調、聯繫與通報事宜。
(九)安全警衛人員及其代理人應互為輪替參加本局舉辦之各項訓練、講
      習及測驗(勤務表應顯示時段與項目),加強管理落實訓練,以維
      持執勤品質,如因故無法參訓者,必須檢具證明,並循行政系統報
      局核准」。
(十)安全警衛人員應落實保護勤務,並注意本身生活言行,服勤期間倘
      遇隨護對象無公開行程或私人行程無需隨護時,應前往隨護對象服
      務處所待命或返回駐地服勤(待命)。安全警衛人員以保護警衛對
      象為職責,不得接受警衛對象以外不相干人士之唆使與差遣,並依
      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第八點規定:「公務員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
      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涉足不妥當之場所」。安全
      警衛人員服勤期間應主動與派遣單位勤務指揮中心保持密切聯繫,
      每日出勤、到達隨護地點、十五時及退勤等定時聯繫四次,報告勤
      務狀況,由派遣單位勤務指揮中心記錄於「擔服安全警衛人員定時
      聯繫管制表」(如附件),陳報主官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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