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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法 (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 修正)
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
一、發佈警察命令。
二、違警處分。
三、協助偵查犯罪。
四、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
五、行政執行。
六、使用警械。
七、有關警察業務之保安、正俗、交通、衛生、消防、救災、營業建築、
    市容整理、戶口查察、外事處理等事項。
八、其他應執行法令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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