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協調有關機關,依據移民之實際需要及當地法令,協助設立僑 民學校或鼓勵本國銀行設立海外分支機構。
財團法人及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者,應經 移民署許可,並定期陳報媒合業務狀況。 前項法人應保存媒合業務資料五年,對於移民署之檢查,不得規避、妨礙 或拒絕。 第一項許可之申請要件、程序、審核期限、撤銷與廢止許可、業務檢查、 督導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