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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老人福利法 (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 修正)
依本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為辦理本法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主管機關得洽請相
關機關(構)、團體、法人或個人提供之,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
務。
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
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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