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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社會救助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修正)
依本法請領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者,得檢具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出
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並載明金融機構名稱、地址、帳號
及戶名,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後,專供存入各項現金給付或
補助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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