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請求賠償損害之機關,認非賠償義務機關或無賠償義務者,得不經協議 ,於收到請求權人之請求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之,並通知有 關機關。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知有損害,須知有損害事實及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 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