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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06 月 08 日 修正)
被請求賠償損害之機關,認非賠償義務機關或無賠償義務者,得不經協議
,於收到請求權人之請求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拒絕之,並通知有
關機關。
本法第八條第一項所稱知有損害,須知有損害事實及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
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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