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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72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9 月 1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114、117、118、119、8、9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建築法 第 35、39 條
區域計畫法 第 10、13、15-1、6、9 條
旨:
建築法第 39 條規定,起造人應依照核定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施工;如於興
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照本法申請辦理。但不變更主要構造或
位置,不增加高度或面積,不變更建築物設備內容或位置者,得於竣工後
,備具竣工平面、立面圖,一次報驗。又行政機關如核准土地申請農舍建
造執照係以當時該土地使用地類別已由風景區生態保護用地更正為農牧用
地,符合申請建造農舍要件為事實基礎,其後,既已據地政機關查明該土
地原更正使用編定種類為農牧用地係屬錯誤,而回復更正為生態保護用地
,核屬撤銷原所為之違法更正處分,並溯及既往生效,則該土地於核發建
造執照時,即處於非屬農牧用地之事實狀態,核發農舍建造執照即構成違
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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