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按旅館業並非每日皆有旅客,為隨時準備接待旅客,而將客房準備隨時可 營業之狀態,並且印製相關之介紹,難認無經營之事實,又依發展觀光條 例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經營旅館業者,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 ,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後,始得營業。若有經營事 實卻未申領旅館業登記證,可能依同條例第 55 條第 3 項規定處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