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建築法第 30 條規定,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備具申請書 、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又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包含有土 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及土地使用同意書。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時應 備具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係主管機關審核發給建造執照程序上關於土地 使用狀況此一重要事項之依據,起造人若提供不正確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致使建造執照主管機關依該資料而發給建造執照,則起造人信賴不值得 保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