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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42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11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7、119、121、9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建築法 第 25、30、33、34、35、58 條
土地法 第 34-1 條
旨:
建築法第 30 條規定,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備具申請書
、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又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包含有土
地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及土地使用同意書。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時應
備具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係主管機關審核發給建造執照程序上關於土地
使用狀況此一重要事項之依據,起造人若提供不正確之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致使建造執照主管機關依該資料而發給建造執照,則起造人信賴不值得
保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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