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定,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 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又所謂「合併請求」於訴訟法上之意義,依行 政訴訟法與國家賠償法之規範體系而言,不宜限制解釋為客觀訴之合併, 而應包含當事人於提起行政訴訟時,就同一原因事實請求之國家賠償事件 ,得適用行政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訴訟,行 政法院並於此情形下取得國家賠償訴訟審判權,方符合立法意旨及立法理 由,復可與國家賠償法第 11 條但書規定配合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