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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253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22、23 條
中央法規標準法 第 5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5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建築法 第 73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39、6 條
消防法 第 23、26 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第 1、11、11、24、3、37、8、8、9、9 條
旨:
臺北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第 1  條所明文者為,為建立電子遊戲
場業營業場所之設置規範,落實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規定,故若有營
業面積較舊有面積增加過多之面積擴大申請,應屬尚未通過審核之營業規
模擴充申請之案件者,應先符合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規定,後再依照
臺北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第 4  條之規定,為更嚴格之限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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