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臺北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第 1 條所明文者為,為建立電子遊戲 場業營業場所之設置規範,落實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規定,故若有營 業面積較舊有面積增加過多之面積擴大申請,應屬尚未通過審核之營業規 模擴充申請之案件者,應先符合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規定,後再依照 臺北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第 4 條之規定,為更嚴格之限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