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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2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0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98 條
建築法 第 73 條
公平交易法 第 21、41 條
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 第 36 條
旨:
參照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
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等,為虛
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本件建設公司雖主張建案購買人就陽台
位置及各項公共設施詳情,均已知悉,且亦明瞭系爭建案銷售之價金及產
權均不含增建之公共設施,惟查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規定係為避免消費者
因不實廣告之誤導致損害其權益,乃課予廣告主真實表示之義務,廣告主
應依規定於廣告中真實表示並完整揭露資訊。系爭建案廣告,以多項非合
於使用方法及用途之公共設施,作為宣傳方式,使一般消費者誤認該建物
整體公共設施完善且合法,在認有提昇房屋利用及增益價值之整體印象下
為交易考量,已足以引起相關消費者錯誤之認知或決定。而建設公司所提
住戶聲明書,內容僅註明瞭解銷售坪數及售價,尚難認已將不合建築法規
定之使用方法及用途等情完整揭露。又建物之共同使用部分,無從與區分
所有建物分離使用,出賣人依買賣契約應提供之合法標的範圍既包含二者
,其給付義務自不因定價方式而有差異。從而,建設公司主張住戶未因此
受有損害,應非可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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