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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49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6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92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5、38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18、98 條
行政罰法 第 18、24、31、8 條
建築法 第 4、7、73 條
消防法 第 15、42 條
石油管理法 第 1、18、2、40 條
旨:
行政罰法第 8  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
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本件雲林縣政府裁處被處分人 100  萬元罰鍰
,並沒入其石油製品及所使用之加儲油設施器具,已屬從輕處分;況原告
於虎尾分局之調查筆錄已自承:囤積柴油是違法行為,但不知達到何種數
量才算違法云云,是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行政罰法第 8
條又定有明文;準此,被處分人既知囤積柴油是違法行為,自不得以不知
石油管理法令規定為何,而冀以免除其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處罰。被處分
人主張其平日與父親以修車為業,另於稻米收割期間,受聘為農家採收時
使用,實無法理解自己的行為可罰云云,尚不可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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