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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384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12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163、164、92、97 條
民法 第 148、184、72 條
訴願法 第 1、14、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195、7、8、98 條
國家賠償法 第 11、2、5、7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12、19、24、26、27 條
旨:
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進行都市計劃,依大法官釋字第 156  號
解釋,具行政處分性質,若對於該區域內人民權利及利益產生影響者,自
應負其損害賠償責任,而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惟該區域內人民之認定,
非僅以購有房屋、不動產位於該計畫區域內即可稱其為「該區域內人民」
,應認於進行都市計劃,並公告時居住於該區域內,其權利及利益受影響
之利害關係人方有上述規定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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