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第 26 條進行都市計劃,依大法官釋字第 156 號 解釋,具行政處分性質,若對於該區域內人民權利及利益產生影響者,自 應負其損害賠償責任,而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惟該區域內人民之認定, 非僅以購有房屋、不動產位於該計畫區域內即可稱其為「該區域內人民」 ,應認於進行都市計劃,並公告時居住於該區域內,其權利及利益受影響 之利害關係人方有上述規定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