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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73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12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1、14、172、22、23、24、7、8 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166、2、32、33、4、5、6、7、8、9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3、134、16、211、216、304、309 條
民法 第 129、148、17、18、184、185、195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105、120、12-1、12-2、12-3、12-4、13、2、201、24、27、4、5、7、98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3 條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行政罰法 第 2、24、25、26、3、4、7、8 條
國家賠償法 第 2、5 條
人民團體法 第 12、27、3、33、34、39、42、5、55、8 條
公務員服務法 第 5、6、7 條
旨:
社會團體立案作業規定第 7  點第 2  款規定,社會團體之申請書表上記
載名稱、宗旨、任務、會員及發起人資格顯不相稱者,應認申請不合程式
而駁回之。本件行為人申請成立環境能源保護協會,然申請書上所載發起
人之學經歷顯與環境能源保護無關,行政機關駁回其申請,難謂於法無據
。行政機關嗣後函覆,於要求行為人補正申請立案條件後准許辦理立案登
記,即屬有利行為人之決定,且行政機關既未依據人民團體法第 55 條規
定廢止許可登記,即難謂對其權利或利益造成任何損害。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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