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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46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8 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4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95、98 條
建築法 第 25、30、32、39、54、70、73 條
殯葬管理條例 第 56、7 條
旨:
本案殯葬管理事件,有關殯葬管理條例第 7  條第 3  項所稱「特殊情形
」,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553 號對地方制度法第 83 條第 1  項所定「特
殊事故」解釋意旨,謂在概念上無從以固定事故項目加以涵蓋,而係泛指
不能預見非尋常事故而言,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即係賦予該管行政機關
相當程度之判斷餘地。故應可同理類推適用該解釋,必須泛指不能預見之
非尋常事故,無從以固定之事故項目加以涵蓋,屬於不確定法律概念,應
賦予該管行政機關相當程度判斷餘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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