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人數:25961694人
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3053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9 年 04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96、97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111、6、79 條
建築法 第 101、25、28、30、7、86、9 條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 1、2、5 條
都市計畫法 第 21 條
旨:
參照建築法第 30 條規定,起造人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時,應備具申
請書、土地權利證明文件、工程圖樣及說明書。又基隆市建築管理自治條
例第 4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本自治條例所稱現有巷道包括供公眾
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可知所謂「具有公用地役權關係」之巷
道,係指已為既成道路之巷道。本件系爭土地並非既成巷道,尚無公用地
役關係,自非基隆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4  條規定所稱「現有巷道」,
原告自得為通行以外之利用。系爭建物既非位於既成巷道(道路),被告
即不得聲稱系爭建物「位於現有道路上、妨礙交通」,蓋現有道路占用私
人土地且「該私有土地尚非既成道路」之場合,公眾並無公用地役通行權
,土地所有權人有權為通行以外之利用,難謂其利用為妨礙交通,則系爭
建物縱仍應申請建照執照,亦僅依建築法第 30 條之規定補行申請執照之
建物,而非「無法補正」之實質違建,原處分認係「實質違建」逕予拆除
而未令補正,即屬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