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行政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據以申請行政機關程序程序重開事由,有
所限制,為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第 1 項第各款所規定。其中第 2 款
規定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亦可為程序重開。所謂「新證據」,可
以為行政處分作成始成立者,亦可為行政處分作成時已存在,但為當時所
不知或未援用者,此種新證據證明原行政處分之違法性,所涉及者應係「
撤銷違法行政處分」問題。而所謂「新事實」,於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
,發生新事實即事實之變更,原屬第 1 款所規定之範疇,在非有持續效
力行政處分,發生新事實,則可逕為新處分,無須重新進行行政程序廢棄
原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