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一)公平交易法第 21 條之表示或表徵是否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以該
表示或表徵之內容合併觀察之整體印象及效果,足以影響具有普通
知識經驗之一般大眾為合理判斷並作成交易決定為已足,故應考量
表示或表徵與實際狀況之差異程度、表示或表徵之內容是否足以影
響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一般大眾為合理判斷並作成交易決定,以及
對處於競爭之事業及交易相對人經濟利益之影響等。
(二)原告未經向主管機關申准,竟於系爭廣告中,以多項供住宅使用之
非法設施之設置作為本件建案廣告之宣傳方式,致使一般消費者誤
認該等設施之設計及建造為合法,於交屋時或交屋後將有甚多設施
得以利用,進而在此考量下與原告進行買賣交易,本件合併觀察整
體印象及效果,對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一般大眾,已足以影響其合
理判斷及交易之決定,而對其他競爭事業及與其交易之相對人之經
濟利益,亦不能謂影響不大,核其情節確屬在其商品之廣告上為虛
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堪以認定。是原告既於系爭廣告上確有
對商品之內容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則被告予以處罰,自
非無憑。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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