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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訴更一字第 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9 月 23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3、107、54、55、56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195、218、98 條
建築法 第 77 條
旨:
921 震災受災戶受領慰助金,須以住屋全倒為要件,而系爭房屋是否全倒
或半倒,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 17 條之 1  規定有因震災受損建築
物重行鑑定之機制,是系爭房屋雖經被告判定為全倒,仍有因爭議再行鑑
定而改判為半倒,並被追回 10 萬元之可能,而被告係於條件下認定為全
倒並發放慰助金,足見本案之信賴基礎本附有條件。大廈既已判定為半倒
,被告並作成追回溢領 10 萬元之行政處分,且原告等亦已出具切結書,
載明「本大樓如改判為半倒,同意無條件返還半數 10 萬元慰助金」,原
告自不得主張其等先前向被告所領 20 萬元慰助金,有信賴保護原則之適
用;更不得執以主張該溢領 10 萬元利益已不存在而無須返還。末按,被
告重行作成行政處分,雖距基礎事件發生之時有一段時日,惟係因原行政
處分一再爭訟而撤銷,發生重行處分之作業流程所致,並非被告有意延誤
,尚難指為違法。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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