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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7年簡字第 776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06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4、8、9、9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19 、229 、233、6、98 條
建築法 第 73、91 條
旨:
無效的行政處分,參照學者見解認定,係指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處分之形式
,但其內容有任何人一望即知之瑕疵,已達重大明顯程度,而自始、當然
、確定不生效力,此外依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各款及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有關行政處分之無效,係採重大明顯說,其中第 1
款至第 6  款乃重大明顯之例示規定,除此六種情形外,其他重大明顯瑕
疵者亦屬無效,惟所謂重大明顯之瑕疵者,係指外觀有明顯重大瑕疵而言
,亦即任何人一望即知重大明顯程度,始足當之,若行政處分有違法不當
的通常瑕疵,而未達明顯重大者,僅得請求撤銷該違法行政處分,尚不得
訴請確認行政處分為無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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