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無效的行政處分,參照學者見解認定,係指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處分之形式
,但其內容有任何人一望即知之瑕疵,已達重大明顯程度,而自始、當然
、確定不生效力,此外依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各款及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有關行政處分之無效,係採重大明顯說,其中第 1
款至第 6 款乃重大明顯之例示規定,除此六種情形外,其他重大明顯瑕
疵者亦屬無效,惟所謂重大明顯之瑕疵者,係指外觀有明顯重大瑕疵而言
,亦即任何人一望即知重大明顯程度,始足當之,若行政處分有違法不當
的通常瑕疵,而未達明顯重大者,僅得請求撤銷該違法行政處分,尚不得
訴請確認行政處分為無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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