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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6年訴字第 65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7 年 04 月 15 日
資料來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7年版)第 655-66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7、92 條
訴願法 第 3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7、195、4、8、98 條
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
旨:
至縣(市)主管機關對於市地自辦重劃僅係處於監督及輔導之地位,並非
職掌土地重劃及分配事宜,而重劃會所送交主管機關備查之重劃計畫,在
經依法公告確定後,亦不具有相類於行政處分之效力,綜觀土地法、行為
時獎勵辦法等規定,且自辦市地重劃意旨及目的,在於以自治方式自行組
織重劃會及辦理區內土地之重劃事宜,重劃會員對於重劃區內土地之分配
若有異議,亦有得訴請司法機關裁判之規定,難認市地重劃區之土地所有
權人,有請求主管機關暫緩辦理市地重劃相關程序規定之權利。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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