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申請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時,依建築物室
內裝修管理辦法第 29 條之 1 規定,應檢附經審查人員竣工查驗合格簽
證之檢查表,係主管機關審核發給合格證明關於認定裝修竣工結果是否符
合法令規定之重要事項之依據,如申請人提供簽證不實之檢查表,致使主
管機關依該資料而發給室內裝修合格證明,則申請人之信賴不值得保護。
是以,主管機關以申請人檢附室內裝修審查合格申請書中關於認定室內裝
修竣工結果是否符合法令規定之重要事項,竟提供簽證內容不實之合格簽
證檢查表,致主管機關依該錯誤之資料作成發給裝修合格證明之處分,於
法即有違誤,申請人之信賴亦無值得保護之情事,乃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依職權以原處分撤銷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於法並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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