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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5年訴字第 159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10 月 2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5、16 條
民事訴訟法 第 385 條
民法 第 216 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218 、98 條
國家賠償法 第 10、11、12、2 、5、6 條
旨:
按國家賠償法第 5  條、第 6  條之規定,國家賠償範圍,除特別法另有
規定者,從特別法規定辦理外,原則上適用民法規定之結果,即民法第
216 條規定辦理,依該條文規範損害賠償範圍,係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
及所失利益為限。又所謂所受損害即現存財產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被減少
,屬於積極的損害;所謂所失利益,即新財產之取得,因損害事實之發生
而受妨害,屬於消極的損害,方屬之。綜觀原告於所檢舉案件,僅屬單純
檢舉人而非有任何利害關係,故所請資料縱未取得,亦不生其個人財產損
害或妨害財產取得情事,原告於本案中,並無生任何實質損害,訴請賠償
顯屬無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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