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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4年訴字第 175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18 日
資料來源: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6年版)第一期 624-646 頁
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79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104、195、98 條
國家賠償法 第 12、2 條
政府採購法 第 76、85 條
旨:
本件原告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並非以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第 3  項之訴
訟為原因,兩者之間並無因果關係存在,自不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
定合併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此部分訴訟應向民事法院提起,本院對之無審
判權,其此部分起訴為不合法,併此判決駁回,不另為裁定。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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