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6年版)第一期 624-646 頁
本件原告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並非以政府採購法第 85 條第 3 項之訴 訟為原因,兩者之間並無因果關係存在,自不得依行政訴訟法第 7 條規 定合併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此部分訴訟應向民事法院提起,本院對之無審 判權,其此部分起訴為不合法,併此判決駁回,不另為裁定。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