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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6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6 月 09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123-124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100、11、111、119、8 條
民法 第 184、767、769、770、772、851、852、858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6 條
建築法 第 101、11、25、48、49、50、52 條
旨:
(一)為維護法安定性及國家行為存續本身所具有之公益性,而儘可能維
      持國家行為的有效性,我國實務及學界通說就無效行政處分的認定
      標準,向來採取「明顯理論」之判斷標準,即行政處分倘罹患特別
      重大、明顯的瑕疵,一般理智謹慎市民,依其一切足以斟酌的情況
      ,在合理判斷上均可辨別出瑕疵的存在,該行政處分即應歸於無效
      。
(二)苗栗縣政府依法具有事務及土地管轄權限,縱認定之依據與結果與
      當事人期望歧異,亦難謂該行政作為有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6
      款「缺乏事務權限者」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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