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183-185 頁
參酌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立法依據可知,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 ,功能在「證明」與「警告」,因而從行政主體相互間之往來文件,已可 察知就公法上法律關係之設定、變更或消滅,雙方確已達成具有拘束力以 及表示知悉之意思表示之合意者,即可認已具備書面之要件,故所稱「書 面」,並不以單一性文件為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