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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418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10 月 14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183-185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9、135、139 條
建築法 第 26、28、56、58、70、71、72、73 條
房屋稅條例 第 14、15、3、4 條
旨:
參酌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立法依據可知,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
,功能在「證明」與「警告」,因而從行政主體相互間之往來文件,已可
察知就公法上法律關係之設定、變更或消滅,雙方確已達成具有拘束力以
及表示知悉之意思表示之合意者,即可認已具備書面之要件,故所稱「書
面」,並不以單一性文件為必要。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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