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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4660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3 年 08 月 30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182-183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39、144、149 條
民法 第 153、161、72 條
行政訴訟法 第 8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3 條
國家賠償法 第 2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5 條
旨:
依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規定:「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
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私法契約以不要式為原則,行政
契約則因涉及公權力之行使且係由公務員參與作成,故在通常情形以書面
方式為必要。本案宜蘭市公所代表人縱曾有口頭承諾,因欠缺行政契約合
法之形式要件,應不認為有公法契約存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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