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行政程序法裁判要旨彙編(二)(94年10月版) 第 45 頁
機關對於原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應本於職權調查認定之並依法送達,而不 得以不知相對人何人為由,於原處分函中籠統記載處分相對人為「違建所 有人」,並率以公告方式為送達。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