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關於工業區編定之性質,實乃關於一定地區土地之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
施之設置,涉及多數不同利益之人及多數不同行政機關權限之行政計畫,
且核准之權限乃專屬於經濟部,是僅經濟部有作成編定工業區確定計畫裁
決之權限。僅經濟部得依擬定計畫主體申請書內容並斟酌相關行政機關所
提出之意見與資料後,最終作出是否核准「確定計畫裁決」之行政處分,
職故,縣市政府並無准否之權責,更無從基於人民之請求作成處分,即謂
行政程序行為原則上非行政處分。多階段行政處分之前階段行為可視為獨
立之行政處分者,係因該前階段之行政行為已對外發生法律上之規制作用
,而使人民公法上權利義務關係發生變動,惟如該前階段之行政行為欠缺
「法效性」此一要件,縱其直接以公函送達於當事人,亦不得將之視為行
政處分,而提起撤銷之訴。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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