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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90年訴字第 144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0 年 09 月 25 日
資料來源: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0年版)第二期 639-654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6、7 條
建築法 第 77、9 條
旨:
查,「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中並無關於申請延展改善期
限,其計畫書及進度表須經專業檢查人簽證之相關規定,而被告建築管理
處所訂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作業程序」亦未規定申請延展
改善期限其計畫書及進度表須經專業檢查人簽證;次查「建築物公共安全
檢查專業機構與人員認可基準」第六條係規定:專業檢查人辦理建築物安
全檢查業務之項目,核與本件原告所申請「延展改善期限」之事項無涉,
而其規定中亦未及於改善期限延長之問題,故被告以此作為原告申請延展
改善期限其計畫書及進度表須經專業檢查人簽證之依據,實屬誤會,不足
採取。又本件之原檢查人吳子良結構技師事務所經原告依被告函復要求原
檢查人簽證,亦經該檢查人函復未能逾越法令之權限而未予同意,故被告
就原告申請延期改善期限之請求,以未經專業檢查人簽證為由予以否准,
其否准之理由,與上述「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及被告所
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作業程序」關於得申請延展改善期限
之相關規定間,顯無正當合理之關聯,故被告未審查原告須依政府採購法
經招標程序始得進行改善本件應改善建物之數量等個案特殊情況,即逕以
原告之計畫書及改善進度表未經專業檢查人簽證之無正當合理關聯事項,
否准原告延展改善期限之申請,則被告就其否准原告就本件工程延展改善
期限申請之裁量,依前揭所述,即有不當連結情事,而有違平等原則,自
構成裁量之濫用。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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