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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89年訴字第 2587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91 年 01 月 31 日
資料來源: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91年版)第 307-329 頁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9 條
建築法 第 30、34 條
旨:
按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
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此為行法上信賴原則之重要
例外法理,自得予以援用 (參照本件行為後施行之行政程序法第一一九條
第二款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五二五號解釋文) 。查本案原告就申請土地三
八四、三八五、三八○地號土地與該土地租約權利關係人即參加人李文全
等四人,自八十年初即就三七五租約存在事宜纏訟至今,尚未全部訴訟判
決確定租約不存在,此可由原告及權利關係人之行政訴訟答辯狀所附證物
三至十一之民事判決資料即可了然,據此可證原告知悉,該上開所有土地
地目,訂有三七五租約 (尚未判決確定) 及非屬「建」地目之事實,詎原
告竟持上開錯誤記載「建」地目之土地登記簿謄本申請建築執照,被告之
建築主管單位並據以作成准發建照之行政處分,不論該錯誤登記土地登記
簿之責任誰屬,但原告明知非屬「建」地目及訂有三七五租約之事實,且
對此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之資料,其信賴應不值得保護,原告主張所提據
以申請建照之土地登記簿謄本係公文書,被告不得逕予撤銷建照云云,自
非足採。

裁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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