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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裁判
裁判字號: 111年訴字第 1132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7 日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7、96、98 條
建築法 第 1、17、2、25、28、3、3、3、30、86、86、86、86、97-2 條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第 11-1、2、5、6 條
旨:
於建築法適用地區內有擅自建造建築物之行為者,固應依建築法予以處罰
,惟於非建築法適用地區,就相同之行為,則非可依同法予以處罰;其後
,若該地區已開始適用建築法,亦不得溯及既往,對已存在之建築物處罰
其建造行為人。從而,主管建築機關於建築法適用後發現未經申請領得建
造執照而建造之建築物,得否對其建造行為人處罰,自應就其建造行為係
何時所為,其時建築法是否已適用於該地區,及建造建築物應否申請建造
執照等事實予以查明,方足以為正確之法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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