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
於建築法適用地區內有擅自建造建築物之行為者,固應依建築法予以處罰 ,惟於非建築法適用地區,就相同之行為,則非可依同法予以處罰;其後 ,若該地區已開始適用建築法,亦不得溯及既往,對已存在之建築物處罰 其建造行為人。從而,主管建築機關於建築法適用後發現未經申請領得建 造執照而建造之建築物,得否對其建造行為人處罰,自應就其建造行為係 何時所為,其時建築法是否已適用於該地區,及建造建築物應否申請建造 執照等事實予以查明,方足以為正確之法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