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
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 5 條規定,其中,附表一訂有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於樓地板面積達 1,500 平方
公尺以上者,檢查申報頻率為每 1 年 1 次,而未達 1,500 平方公尺
者,檢查申報頻率則為每 2 年 1 次,又該辦法係執行建築法第 77 條
第 3 項,關於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負維護公共安全檢查及申報義
務之意旨,性質屬於法規命令,且未逾越母法授權之目的範圍及規範目的
,故得援為執行建築法有關規定之準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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